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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九责两落实

金坛市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六项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5-23 10:36

  来源:常州市金坛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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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医务人员不得在医疗仪器设备、器械、卫生材料、药品、试剂、办公用品等物品采购及使用过程中,接受销售及供货方或企业代表回扣、提成,不得接受推销人员馈赠礼物、现金、有价证券及安排高档宴请、高消费娱乐、旅游活动。
  2.临床医生或医务人员不得接受供应商委托,将药品、设备、耗材等医药产品直接销售给患方,新产品宣传不得在诊室及病区宣传而干扰正常诊疗和医院秩序。
  3.发生经济业务活动时,供货商或企业代表必须到医院科室、办公室联系商谈,不得借故到医院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或向介绍人提供任何好处费。 
  4. 必须遵守有关招投标等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徇私舞弊。医务人员在医疗仪器设备、器械、卫生材料、药品、试剂、办公用品的批发、零售、采购、宣传和参加投标过程中,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
  5. 医务人员不得允许接受医药代表到临床各科室进行新药申请、开方回扣等形式的促销,临床医生不得受医药代表诱导用其所供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
  6. 如违反以上条款之任何一条,被发现或被投诉,经过查实,证据确凿,按照《医院奖惩管理办法》第49、70、71、81条进行处理,严重者《药品管理法》91条给予处分,违法行为严重的执业医师,由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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