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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九责两落实

医务人员廉洁从医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4-17 10:00

  来源:常州市金坛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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坛人医〔2015〕13 号
 
 
关于下发《医务人员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的通  知
 
各临床、医技、职能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计委《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通知》精神,加强医院作风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适应从严管行风的新常态。现将医院《医务人员廉洁从业相关规定》下发给你们,请各科室严格遵照执行 。
附件:《医务人员廉洁从业相关规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医务人员廉洁从业相关规定
 
  1.医务人员不得在医疗仪器设备、器械、卫生材料、药品、试剂、办公用品等物品采购及使用过程中,接受销售及供货方或企业代表回扣、提成,不得接受推销人员馈赠礼物、现金、有价证券及安排高档宴请、高消费娱乐、旅游活动。
  2.临床医生或医务人员不得接受供应商委托,将药品、设备、耗材等医药产品直接销售给患方,新产品宣传不得在医疗场所宣传而干扰正常诊疗和医院秩序。
  3.发生经济业务往来时,医院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在医院办公场所接待供货商或企业代表,不得借故在家中接待或在其他场所私下接触,严禁在业务往来中接受供应商或企业代表的礼品礼金。 
  4.医务人员在医疗仪器设备、器械、卫生材料、药品、试剂、办公用品的批发、零售、采购、宣传和参加投标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招投标等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徇私舞弊,谋取私利。任何科室与个人不得违规积存医疗仪器、设备、器械、卫生材料、药品、试剂、办公用品,更不得利用违规积存谋取私利。
  5.新药、新设备、新耗材的推广由药剂科、设备科、医务科、科教科等职能科室统一组织,医务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医药代表到临床各科室进行新药推广和临床促销,临床医生不得受医药营销人员诱导用其所供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
  6.加强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务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7.医务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如违反以上条款之任何一条,被发现或被投诉,经过查实,证据确凿,按照《医院奖惩管理办法》第36、49、70、71、81条进行处理,严重者按照《药品管理法》91条给予处分,违法行为严重的执业医师,由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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